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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贷消费:要靠法律启动和保障

1999-07-17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“用今天的钱,圆明天的梦”,信贷消费日渐成为当前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热点话题。然而,至少从现在的情况来看,信贷消费迟迟没有按照人们所预计的那样全面启动。大多数人对此仍然持观望态度。法制日报对此进行了分析。

应该说,个人信贷消费这种新型消费方式对国人来说毕竟还很陌生。然而,导致消费者冷淡态度倒并不是仅仅因为陌生所致。信贷消费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多的制约因素。其一,对于商业银行来说,个人消费信贷的金融小银行获利不大,不如办理当前依然热浪灼人、炙手可热的商品房贷款业务,银行本身就没有多大的积极性。有的银行认为:几千元都没有人,资信很难确定。其二,我国缺乏个人信贷消费所必须的个人信用制度,个人信用制度在我国几乎是完全空白。其三,办理个人消费信贷的各种手续相当复杂,导致想办个人信贷消费者因手续繁琐望而止步。

对于老百姓来说,个人信贷像雾里看花,在社会各种保障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,老百姓有钱都不敢花,更何况借钱购置东西呢?因而,绝大多数人对此均持谨慎观望的态度,并表示暂时不打算办理贷款业务。由此可见,种种因素的其中任何一项,都足以使个人信贷消费贷款难以启动。

从另一个角度上讲,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法制不健全是使消费者难以启动的最根本原因。发达国家建立了完备的、严密的和透明的社会信用体系,银行对个人的实际收入情况、信用资格都可以准确掌握。目前,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空白,致使银行不敢轻易将钱借给个人。

这固然与银行对个人信贷的诚实信用持怀疑态度有关——还没贷款就已过多地考虑有的人可能恶意欺诈。但更深层面上与市场经济的法制不健全有直接的关系。市场经济多种分配方式并存,多种合法的分配方式法律相应予以确定,成为阳光下的合法收入。但是,当前社会成员的收入中,白色收入(工资收入)、灰色收入、黑色收入多“色”共存,法律、国家对公民的收入难以准确掌握。以个人所得税为例,明星、“大腕”每年即可偷税漏税上百万元,个人所得税流失是一个巨大的黑洞。

银行开展业务当然要考虑到风险,可是经济行为哪能没有风险呢?关键在于一旦出现有人恶意诈骗后如何处理。银行与贷款人一旦达成个人消费信贷协议,双方即成为法津上的债权人、债务人,双方的纠纷,势必要进入司法程序之中。个人信贷消费需要由法律迅速快捷的保障,然而,每年法院的积案很多,前一段时间在我国法院系统开展的“集中执行”,实乃无奈之举。试想,如果个人信贷消费全面开花,因此发生数千元标的的纠纷,法院能迅速地解决吗?这是许多银行的疑虑。

信用是市场的生命,信贷双方对履行合同缺乏信心就会导致市场运行不畅。所幸的是,刚刚颁布、即将实施的合同法对个人信贷消费来说无疑是“利好”的消息。合同法应当成为个人信贷消费的法律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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